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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50号(关于进口俄罗斯药用干制鹿茸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 作者:辰企帮办 | 发布时间: 2026-01-15 | 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关于俄罗斯药用干制鹿茸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俄罗斯药用干制鹿茸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50号(关于进口俄罗斯药用干制鹿茸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关于俄罗斯药用干制鹿茸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俄罗斯药用干制鹿茸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药用干制鹿茸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药用干制鹿茸,是指新鲜采集后经干燥和热处理,用作中药材原料的鹿茸。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鹿茸生产企业(包括采集、加工、包装和储存企业)已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能够追溯到鹿茸来源的养殖场或动物群;


  (二)俄方对鹿茸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管,确保鹿茸生产企业符合《议定书》的要求;


  (三)鹿茸生产企业应由俄方向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完成注册登记的企业可向中国出口鹿茸;未经中方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鹿茸。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输华鹿茸供体鹿要求。


  1.在俄罗斯官方注册的养殖场出生和饲养;


  2.按照俄罗斯法律法规施加标识,可追溯至来源养殖场;


  3.按照年度监测计划及兽医防疫措施接受检验;


  4.来自中方认可的口蹄疫无疫区;


  5.养殖场在鹿茸采集前12个月内未发生口蹄疫、鹿慢性消耗性疾病和炭疽病,也未因发生动物疫病受到过检疫或流通限制;


  6.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成分的饲料(乳及乳制品除外);


  7.品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规定。


  (二)输华鹿茸采集要求。


  1.在俄方批准的企业采集,鹿茸采集环境和储存条件符合双方国家相关卫生要求;


  2.鹿茸采集前经俄方官方兽医临床检查确认鹿茸来源鹿健康;


  3.鹿茸采集过程符合俄罗斯兽医法律法规要求。


  五、生产加工要求


  (一)在中方注册登记的鹿茸生产企业加工,加工过程符合双方法律法规要求;


  (二)采集后的鹿茸先经100ºC沸水处理至少10分钟,再进行热干燥处理至少30分钟,确保鹿茸内部温度不低于80ºC;


  (三)烘干后的鹿茸在专用仓库内存放,防止受到污染。


  六、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


  (一)鹿茸须用全新(未使用过)、无毒、安全的材料进行包装;


  (二)包装上加施货物标签,标签用中文、俄文和英文标明品名、重量、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等相关信息;


  (三)包装、存放和运输过程均应符合双方国家相关卫生要求;输华鹿茸包装后应与非输华产品分开存放。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俄方确保输华鹿茸符合《议定书》有关规定,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输华鹿茸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于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鹿茸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禁止进口措施。


  九、其他要求


  输华鹿茸还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8日